针对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正式作出行政处罚。
2021 年 4 月 10 日 9 时,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布公告称: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市场监管总局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 2019 年中国境内销售额 4557.12 亿元 4% 的罚款,计 182.28 亿元。
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处以 182.28 亿元罚款
2020 年 12 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12 月 24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查组执法人员进驻阿里巴巴开展调查,对阿里巴巴及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资料,当天现场调查全部结束。
调查结果显示:
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 2015 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市场监管总局称:
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此前就有专业人士分析,若经调查后被认定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阿里巴巴将由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企业上一年度(2019 年)销售额的 1%-10% 的罚款。
因此,市场监管总局处以阿里巴巴 2019 年中国境内销售额 4557.12 亿元 4% 的罚款,计 182.28 亿元。
刚刚,阿里巴巴也作出回应:
今天,我们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处罚,诚恳接受,坚决服从。我们将强化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立足创新发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规范是为了更好发展
对于此次处罚,人民日报评论称:
此次监管部门处罚阿里巴巴集团,对企业发展是一次规范扶正,对行业环境是一次清理净化,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次有力维护。规范是为了更好发展,“扯袖子”也是一种爱护。相信随着治理体系的不断健全,平台经济必将迎来更大发展机遇,更好地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时建中表示:
该案是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第一起重大典型的垄断案件,标志着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进入了新阶段,释放了清晰的政策信号,即国家在鼓励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强化反垄断监管,有效预防和制止平台企业滥用数据、技术和资本等优势损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规范和引导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创新发展。该案的调查处理具有重要的标志意义和示范作用。
实际上在 2020 年,国家针对互联网平台释放了强烈的反垄断监管信号。
早在年初,于 2008 年 8 月 1 日生效、实施近 12 年的《反垄断法》首次进入“大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据《法制日报》:
征求意见稿中共有 8 章 64 条,较现行法要多出 7 条。
可以看出,此次修法已与另立新法有同等规模。
雷锋网此前曾报道,此次征求意见稿还首次将互联网业态纳入其中,新增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条款,针对性地列明相关标准和适用规程。
2020 年 11 月 10 日,双 11 前一天,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指南》对“互联网平台”做了进一步界定,也结合个案更为具体地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方面作出分析和规定。
当天,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三部门还联合召开了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27 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参加会议,分别是:字节跳动、快手、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美团、拼多多、百度、滴滴、58 同城、奇虎 360、搜狗、微店、新浪微博、多点、贝壳找房、国美在线、饿了么、小红书、携程、苏宁、同程、贝贝网、云集网、蘑菇街、兴盛优选、唯品会。
会议强调:
要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不得开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违法违规竞争行为,或依托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荟萃分析进行的“隐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可见,针对互联网反垄断,国家「动了真格」。还是那句话,互联网行业并非反垄断法外之地。
引用来源:
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4/t20210410_327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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