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百度、滴滴均被罚!国家再次出手,剑指互联网垄断,10 起案件各罚 50 万

剑指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国家再次出手了。

腾讯、百度、滴滴均被罚!国家再次出手,剑指互联网垄断,10 起案件各罚 50 万

2021 年 3 月 12 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消息称,依法对互联网领域 10 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腾讯、百度、滴滴等均互联网企业均在其中。

处罚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虽然处罚并不严重,但其背后的警示意义非常明显。

为什么要进行处罚?

公告指出,涉案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腾讯、百度、滴滴均被罚!国家再次出手,剑指互联网垄断,10 起案件各罚 50 万

其中,涉及案件共有 10 起,分别为:

  • 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开元商业有限公司股权案;

  •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猿辅导股权案;

  • 成都美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购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 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股权案;

  • 百度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案;

  • 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案;

  • 滴滴移动私人有限公司与软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

  • 好未来教育集团收购哒哒教育集团股权案;

  •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量子跃动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

  • 北京牛卡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河北宝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案。

雷锋网注意到,市场监管总局在附件中分别对这 10 起案件的情况进行详尽介绍,雷锋网随机择取两家进一步展开了解:

在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猿辅导股权案件中:

2018 年 11 月 29 日,腾讯通过全资子公司 Tencent Mobility Limited 及其关联方与猿辅导签署了F轮股权认购协议,腾讯以 16.52 亿元认购该轮融资发行股份的83.33%,交易后腾讯持有猿辅导 15.41% 的股权。

经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发现,腾讯收购猿辅导股权达到申报标准,但在猿辅导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前并未进行申报,故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在“百度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案件中:

2020 年 4 月 27 日,百度控股以(略)亿元收购小鱼集团 52.764% 股权。2020 年 7 月 16 日,小鱼集团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同样地,在百度收购小鱼集团的案件中达到了申报标准,却并未进行申报,故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通过对十起案件具体情况的了解,雷锋网(公众号:雷锋网)注意到,在涉案的 10 起案件中,均是在集中实施前,均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雷锋网查询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主要有两条,分别是: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提出,经营者集中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由此,涉案企业构成了违法事实,并因此被处罚。

罚款 50 万,警示意义大于现实意义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10  起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是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具体来看: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腾讯、百度、滴滴均被罚!国家再次出手,剑指互联网垄断,10 起案件各罚 50 万

上文提到,10 起案件都存在“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情况,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与此同时,案件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因此,在综合考量下,国家监管总局作出 50 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总体上看,这一处罚措施是比较宽容的。但从警示意义层面来看,处罚决定的作出远高于罚款数额的现实意义。

关于罚款数额的问题,在 2020 年国家监管总局首次对互联网领域进行反垄断行政处罚时,相关负责人就有过解释。当时,该负责人表示:

尽管罚款额度较低,但是上述三个案件的处罚可以向社会释放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打消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的侥幸和观望心理,产生相应的威慑效果。

互联网反垄断,国家重拳不断

近年来,国家对互联网领域的监管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层级,无论在政策层面,还是执行层面,都在多次敲响警钟。

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提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相关议案,雷锋网将部分观点整理如下:

  • 全国人大代表吴列进:建议明确互联网垄断法律责任,加强反垄断执法;

  • 全国人大代表黄蕾:加强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强化《反垄断法》立法执法,特别是互联网头部平台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收购;

  • 全国人大代表高钰:以典型案例推进互联网反垄断监管。

······

值得注意的是, 2021 年《政府工作报告》还首次提及反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报告指出:

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深层次精神实质是修复公司理性自治机制,遏制公司自治的失灵、滥用和异化现象。遏制公司滥用垄断优势的不当扩张行为既是政治考量,也是法治考量和经济考量。

不难窥见,国家层面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不良行为的监管,已提升至空前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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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上个月,2021 年 2 月 7 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也得以制定发布,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工作做出详细规定。

可以明确的是,一个全面监管的时代正在开启,包括互联网行业在内的所有行业都将被纳入政策运行的轨道,在监管中稳步前进。

一句话:互联网行业从来都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


参考资料:

【1】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3/t20210312_326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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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