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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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信息能够及时让受影响的用户知晓以采取措施缓解或消除威胁无疑是必要的,但由于其特殊性,不正确全面的信息会引起不必要的恐慌,过度的技术细节披露也容易被破坏入侵者所用从而导致更大的威胁,所以是否发布,如发布,细节上披露到什么程度以及发布到多大范围都需要仔细权衡以尽可能减轻可能的负面影响。
负责
对于威胁信息的发布要有负责的态度,发布信息不能只管杀不管埋,比如发布没有解决方案的漏洞类威胁信息除了对攻击者有用,对防护方却没有任何益处,这样的处理方式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发布信息可能导致的后果要有清醒的预判,发布后随时响应用户的需求,答疑解惑并提供必要的解决方案信息支持,尽己所能监控威胁相关的恶意活动变化及时发布威胁的更新,持续与威胁做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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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破坏网络防护措施或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活动的程序、工具;
(三)能够完整复现网络攻击、网络侵入过程的细节信息;
(四)数据泄露事件中泄露的数据内容本身;
(五)具体网络的规划设计、拓扑结构、资产信息、软件源代码,单元或设备选型、配置、软件等的属性信息;
(六)具体网络和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检测认证报告,安全防护计划和策略方案;
(七)其他可能被直接用于危害网络正常运行的内容。
第五条 发布网络和信息系统被攻击破坏、非法侵入等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前,应向该事件发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各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网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六条 任何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布地区性的网络安全攻击、事件、风险、脆弱性综合分析报告时,应事先向所涉及地区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发布涉及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网络安全攻击、事件、风险、脆弱性综合分析报告时,应事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发布全国性或跨地区、跨行业领域的综合分析报告时,应事先向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
第七条 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和授权,任何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时,标题中不得含有“预警”字样。
第八条 发布具体网络和信息系统存在风险、脆弱性情况,应事先征求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书面意见,以下情况除外:
(一)相关风险、脆弱性已被消除或修复;
(二)已提前30日向网信、电信、公安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 通过下列平台发布信息的,平台运营者、主办单位接到有关部门通报、用户举报,或自行发现平台上存在违反本办法的发布行为和发布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违规内容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1.报刊、广播电视、出版物;
2.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互联网直播、互联网视听节目、应用程序、网络硬盘等;
3.公开举行的会议、论坛、讲座;
4.公开举办的网络安全竞赛;
5.其他公共平台。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涉密网络的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包括:
(一)对可能威胁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用于描述其意图、方法、工具、过程、结果等的信息。如: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网络安全事件等。
(二)可能暴露网络脆弱性的信息。如:系统漏洞,网络和信息系统存在风险、脆弱性的情况,网络的规划设计、拓扑结构、资产信息、软件源代码,单元或设备选型、配置、软件等的属性信息,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检测认证报告,安全防护计划和策略方案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网信网)